不指定 2008/02/19 22:53
| |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法院公證,再能附加強制執行請求,則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
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柙租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
糾紛也可避免。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請求人至少需自備三份租賃契約書,如未準備則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每
份新台幣二元,公證完成時,公證處存查一份,房東房客各 保留一份。       
房東房客雙方均為公證之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房東)並應帶 最近一期房屋稅
單。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則應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亦 可)、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並先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二元),再依下列次序辦理租約
公證﹕        
一、填妥公證請求書
1.首欄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及承祖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於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籍貫、生年
、職業、身份證字號、地址等詳實資料。     2."證人見證人通譯或巳為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姓名"欄,若
無上述各項身份者則本欄免填。     3."請求公證之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
屋租賃契          約,請求公證"。     4."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欄,依租賃關係雙方之約定,分別寫明
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例如﹕"租        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之約定"或"返還押租金之
約定"等。     5."證明文件"及"交付公證書"等欄,於租約公證時多半不填寫。     6.末欄以大寫填入公證當
天之年、月、日,並由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簽名蓋章。
二、收件     依前段程序填妥公證請求書並備妥三份租賃契約,即可交公證處收件登記,而分由公證人辦
理公證手
續。
依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需至房屋所在地
實地體驗。
三、繳費
四、公證完成
請求人繳納公證費後,執其收據返回公證人處,俟租賃契約加蓋法院關防及公證人名章,公證作業即告
完成。 

對銷售案件有興趣歡迎與我聯絡謝謝標示#請勿必填寫方便為妳準備詳細資料

#您的大名

#您的手機

 

#您的聯絡電話

您的電子信箱

 
公司聯絡電話

購屋預算

 
#銷售案件名稱

   

您想反應的狀況,建議,或諮詢事項

 

發表評論
表情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emotemotemotemotemot
開啟HTML
開啟UBB
開啟表情
隱藏
記住我
暱稱   密碼   訪客無需密碼
網址   電郵   [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