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指定 2008/02/19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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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之公證乃針對建物之公契所為之公證,而土地之公契並未予公證,故過戶時建物公契需準備四份,而土地公契則只需兩份。辦理公證應先向管轄地方法院之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及公證書四份(同契約書之份數)。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之填寫,其注意要點如下﹕

一、首欄依個人之基本資料填入,若有代理人,則需一併填寫,代理人僅可代理買賣其 中一方,若雙方均需代理,則應同時填寫代表雙方之代理人資料。

二、證人見證人通譯或已為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姓名﹕除非欲公證之公契真有證人、見 證人、或需翻譯為外語,方將該人之基本資料填入,而一般性買賣均未有此情況, 故空 白。

三、請求公證之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因事實為房屋買賣,故填寫"房屋買賣"即可。

四、已得第三人許可或同意者其證明﹕一般買賣多無需此證明,故予空白。較多之狀況為七十 因年六月五日以前以妻名義取得之房地產,其栘轉需夫之同意上右為此原因則於本欄 填寫"已得賣方夫之同意,並附同意書與印鑑證明"。

五、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其本旨﹕多數買賣均未約定逕受彊制執行,且既為公契亦無此必要,故 本欄多予空白。

六、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房地產買賣乃依公證法第肆條第壹款之規定,予以公證。只需填寫 "第肆條第壹款"。

七、證明文件、發還證件、交付公證書等欄﹕一般房屋買賣均不填寫,留由公證處填寫。

八、有通譯見證人或證人到場者其事由﹕一如前述,一般房屋買賣多不填寫。

九、日期﹕填寫公證當天日期。

十、請求人﹕買賣雙方親自辦理時需當場簽名用印上宥委託他人代辦時.則雙方代理人 需於買賣雙方名字旁當場簽名蓋章。 購買並填寫完竣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後,即應檢附以下證件向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公證﹕ 一、請求人(買賣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戶日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未成年人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證明文件。法人團體應提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辦公證者,應提出授權書及授權人之印鑑證明。 四、需未到場之第三人允許或同意者,應提出巳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如﹕夫之印鑑 證明及同意書。 五、契約書(公契)四份,其中正本一份貼千分之一印花。 六、建物所有植狀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之正影本各一份,新建完成之新屋或停課房屋稅之舊屋,應附房 屋評定現值證明。 備妥前述各項文件責料,即可依以下流程辦理公證﹕ 一、買賣雙方請求人親自辦理者,雙方均應攜帶身份證、印章及前述資料文件,向公證處之收件單位先 行掛號 收件。由代理人請求者,則提出授權書及代理人之印章、身份證掛號收件。 二、收件單位分配公證人號吹,請求人即至分配號數之公證人處等候其審核證件、詢問相關事項,並開 立繳費單。 三、持繳費單至收費處繳費並取得收據,待收據返公證人處查證其公證費已繳,查證屬實則由公證人交 付公證書予請求人,請其至用印處月印。 四、於用印處加蓋地方法院關防後,復返回公證人處加蓋日期章及公證人私章。至此公證作業即完 成,公證人同時當場交付公證書正本一份及副本兩份予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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