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1 18:17
1.抵繳土地增值稅
(1).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您在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如果曾因為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而增繳地價稅,那麼在您出售土地時,所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所准予抵繳的總額,以不超過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為限。
例如:
王先生於民國74年取得土地,所繳納之地價稅率為7,300元,76年重新規定價後所繳的地價稅為8,000元,民國78年王先生將土地出售,其土地增值稅為32,000元,則王先生可以曾經增繳的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其增值稅額為:
(8,000 - 7,300) × 2 = 1,400
32,000(增值稅) × 5% = 1,600
1,600 > 1,400
32,000 - 1,400 = 30,600
王先生可抵繳 $1,400 之增值稅為 $30,600
(2).工程受益費抵繳增值稅
假如您的房屋位在政府的建築、改良公程(例如興建或修繕道路、橋樑、溝渠、堤防、疏濬水道等水陸工程)之受益範圍內,則您在持有期間,所曾經繳過的「工程受益費」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您必須將當初繳費的單據保留,以備核對稅捐處下來的稅單。
例如:
李先生於75年9月購買100平方公尺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200元,於 78年11月出售此100平方公尺之土地,78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9,000元,又76年8月開闢道路工程受益費16,000元,而75年9月之物價指數為 1.2,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為:
漲價總額 = 9,000×100-[(3,200×1.2×100)-16,000] = 500,000
漲價額度適用「一般增值稅」第二級稅率算法
一般增值稅 = 500,000×50%-384,000×0.1 = 211,600
自用增值稅 = 500,000×10% = 50,000
2.退還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或是土地被徵收後,二年內(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算起)另購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的自用住宅用地,而其公告現值超過原來出售自宅土地的所得淨額或補償地價時,無論為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退還金額計算如下:
新購土地地價 (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已繳之土地增值稅) =A
若已繳之增值稅 < A,則已繳之增值稅可全部退還。
若已繳之增值稅 > A,則可退還金額A。
例如:
李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售價160萬元,繳納增值稅10萬元,稅後得款為150萬元,李先生於二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金額為:
(1).190萬元,則不足40萬元,所繳的土地增值稅10萬元可全部退還。
(2).155萬元,則不足5萬元部份,可由土地增值稅中退還5萬元。但必須在五年內不得再轉售或變更用途使用,才能符合此項退稅原則。倘若在五年內轉售或改為其他用途,則必須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3.其它節稅方法
(1).如果您擁有多處不動產,為了達到充享受自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可以事先考慮由配偶或直系親屬來分別設籍,但是要記得每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機會。
(2).土地增值稅是以漲價倍數為課徵基準,持有的期間愈長,漲幅愈大,出售時適用的稅率也就愈高。有些人為了規避高額的稅負,就利用親友關係,將土地多次移轉買賣,而達到減少增值稅的目的。
(3).為了充份享受自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如果您擁有多處不動產,而面積並未超過適用自用增值稅的面積限制時,您可以考慮將多處不動產作一次處理,將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大效益的利用。
(1).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您在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如果曾因為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而增繳地價稅,那麼在您出售土地時,所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所准予抵繳的總額,以不超過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為限。
例如:
王先生於民國74年取得土地,所繳納之地價稅率為7,300元,76年重新規定價後所繳的地價稅為8,000元,民國78年王先生將土地出售,其土地增值稅為32,000元,則王先生可以曾經增繳的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其增值稅額為:
(8,000 - 7,300) × 2 = 1,400
32,000(增值稅) × 5% = 1,600
1,600 > 1,400
32,000 - 1,400 = 30,600
王先生可抵繳 $1,400 之增值稅為 $30,600
(2).工程受益費抵繳增值稅
假如您的房屋位在政府的建築、改良公程(例如興建或修繕道路、橋樑、溝渠、堤防、疏濬水道等水陸工程)之受益範圍內,則您在持有期間,所曾經繳過的「工程受益費」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您必須將當初繳費的單據保留,以備核對稅捐處下來的稅單。
例如:
李先生於75年9月購買100平方公尺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200元,於 78年11月出售此100平方公尺之土地,78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9,000元,又76年8月開闢道路工程受益費16,000元,而75年9月之物價指數為 1.2,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為:
漲價總額 = 9,000×100-[(3,200×1.2×100)-16,000] = 500,000
漲價額度適用「一般增值稅」第二級稅率算法
一般增值稅 = 500,000×50%-384,000×0.1 = 211,600
自用增值稅 = 500,000×10% = 50,000
2.退還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或是土地被徵收後,二年內(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算起)另購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的自用住宅用地,而其公告現值超過原來出售自宅土地的所得淨額或補償地價時,無論為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退還金額計算如下:
新購土地地價 (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已繳之土地增值稅) =A
若已繳之增值稅 < A,則已繳之增值稅可全部退還。
若已繳之增值稅 > A,則可退還金額A。
例如:
李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售價160萬元,繳納增值稅10萬元,稅後得款為150萬元,李先生於二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金額為:
(1).190萬元,則不足40萬元,所繳的土地增值稅10萬元可全部退還。
(2).155萬元,則不足5萬元部份,可由土地增值稅中退還5萬元。但必須在五年內不得再轉售或變更用途使用,才能符合此項退稅原則。倘若在五年內轉售或改為其他用途,則必須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3.其它節稅方法
(1).如果您擁有多處不動產,為了達到充享受自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可以事先考慮由配偶或直系親屬來分別設籍,但是要記得每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機會。
(2).土地增值稅是以漲價倍數為課徵基準,持有的期間愈長,漲幅愈大,出售時適用的稅率也就愈高。有些人為了規避高額的稅負,就利用親友關係,將土地多次移轉買賣,而達到減少增值稅的目的。
(3).為了充份享受自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如果您擁有多處不動產,而面積並未超過適用自用增值稅的面積限制時,您可以考慮將多處不動產作一次處理,將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大效益的利用。
2008/02/19 22:53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法院公證,再能附加強制執行請求,則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柙租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請求人至少需自備三份租賃契約書,如未準備則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每份新台幣二元,公證完成時,公證處存查一份,房東房客各 保留一份。
房東房客雙方均為公證之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房東)並應帶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則應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亦 可)、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先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二元),再依下列次序辦理租約公證﹕
一、填妥公證請求書1.首欄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及承祖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於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籍貫、生年
、職業、身份證字號、地址等詳實資料。 2."證人見證人通譯或巳為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姓名"欄,若
無上述各項身份者則本欄免填。 3."請求公證之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
屋租賃契 約,請求公證"。 4."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欄,依租賃關係雙方之約定,分別寫明
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例如﹕"租 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之約定"或"返還押租金之
約定"等。 5."證明文件"及"交付公證書"等欄,於租約公證時多半不填寫。 6.末欄以大寫填入公證當
天之年、月、日,並由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簽名蓋章。二、收件 依前段程序填妥公證請求書並備妥三份租賃契約,即可交公證處收件登記,而分由公證人辦
理公證手續。
依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需至房屋所在地實地體驗。
三、繳費四、公證完成請求人繳納公證費後,執其收據返回公證人處,俟租賃契約加蓋法院關防及公證人名章,公證作業即告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