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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08/02/21 18:17
1.抵繳土地增值稅
(1).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您在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如果曾因為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而增繳地價稅,那麼在您出售土地時,所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所准予抵繳的總額,以不超過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為限。

例如:
王先生於民國74年取得土地,所繳納之地價稅率為7,300元,76年重新規定價後所繳的地價稅為8,000元,民國78年王先生將土地出售,其土地增值稅為32,000元,則王先生可以曾經增繳的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其增值稅額為:
 
(8,000 - 7,300) × 2 = 1,400
32,000(增值稅) × 5% = 1,600
1,600 > 1,400
32,000 - 1,400 = 30,600

王先生可抵繳 $1,400 之增值稅為 $30,600
(2).工程受益費抵繳增值稅
假如您的房屋位在政府的建築、改良公程(例如興建或修繕道路、橋樑、溝渠、堤防、疏濬水道等水陸工程)之受益範圍內,則您在持有期間,所曾經繳過的「工程受益費」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您必須將當初繳費的單據保留,以備核對稅捐處下來的稅單。

例如:
李先生於75年9月購買100平方公尺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200元,於 78年11月出售此100平方公尺之土地,78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9,000元,又76年8月開闢道路工程受益費16,000元,而75年9月之物價指數為 1.2,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為:
 
漲價總額 = 9,000×100-[(3,200×1.2×100)-16,000] = 500,000
漲價額度適用「一般增值稅」第二級稅率算法
一般增值稅 = 500,000×50%-384,000×0.1 = 211,600
自用增值稅 = 500,000×10% = 50,000

2.退還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或是土地被徵收後,二年內(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算起)另購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的自用住宅用地,而其公告現值超過原來出售自宅土地的所得淨額或補償地價時,無論為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退還金額計算如下:
新購土地地價 (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已繳之土地增值稅) =A
若已繳之增值稅 < A,則已繳之增值稅可全部退還。
若已繳之增值稅 > A,則可退還金額A。

例如:
李先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售價160萬元,繳納增值稅10萬元,稅後得款為150萬元,李先生於二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金額為:
(1).190萬元,則不足40萬元,所繳的土地增值稅10萬元可全部退還。
(2).155萬元,則不足5萬元部份,可由土地增值稅中退還5萬元。但必須在五年內不得再轉售或變更用途使用,才能符合此項退稅原則。倘若在五年內轉售或改為其他用途,則必須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3.其它節稅方法
1).如果您擁有多處不動產,為了達到充享受自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可以事先考慮由配偶或直系親屬來分別設籍,但是要記得每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機會。
2).土地增值稅是以漲價倍數為課徵基準,持有的期間愈長,漲幅愈大,出售時適用的稅率也就愈高。有些人為了規避高額的稅負,就利用親友關係,將土地多次移轉買賣,而達到減少增值稅的目的。
3).為了充份享受自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如果您擁有多處不動產,而面積並未超過適用自用增值稅的面積限制時,您可以考慮將多處不動產作一次處理,將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大效益的利用。
 
不指定 2008/02/19 22:5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法院公證,再能附加強制執行請求,則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
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柙租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程序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
糾紛也可避免。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請求人至少需自備三份租賃契約書,如未準備則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書,每
份新台幣二元,公證完成時,公證處存查一份,房東房客各 保留一份。       
房東房客雙方均為公證之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出租人(房東)並應帶 最近一期房屋稅
單。
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則應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亦 可)、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並先向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二元),再依下列次序辦理租約
公證﹕        
一、填妥公證請求書
1.首欄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及承祖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於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籍貫、生年
、職業、身份證字號、地址等詳實資料。     2."證人見證人通譯或巳為同意或允許之第三人姓名"欄,若
無上述各項身份者則本欄免填。     3."請求公證之事項(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
屋租賃契          約,請求公證"。     4."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欄,依租賃關係雙方之約定,分別寫明
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例如﹕"租        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之約定"或"返還押租金之
約定"等。     5."證明文件"及"交付公證書"等欄,於租約公證時多半不填寫。     6.末欄以大寫填入公證當
天之年、月、日,並由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簽名蓋章。
二、收件     依前段程序填妥公證請求書並備妥三份租賃契約,即可交公證處收件登記,而分由公證人辦
理公證手
續。
依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需至房屋所在地
實地體驗。
三、繳費
四、公證完成
請求人繳納公證費後,執其收據返回公證人處,俟租賃契約加蓋法院關防及公證人名章,公證作業即告
完成。